原告:吴某,女,194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平,住同原告吴某。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某某,女,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嵬,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38元,减半收取计18,519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谈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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