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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戢某甲、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春,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戢某甲,性别:××,1961年9月3日,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张某,性别:××,1964年3月1日,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戢某乙,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吴某与戢某甲、张某、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丁长禧

书记员: 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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