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杨丽华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XXX弄XXX号XXX室,且本案遗产所在地亦位于该处,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某某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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