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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王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10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10000元,所欠债务由原告代为转交,此款于每月20日前付清。离婚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债务55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离婚后王某给付吴某45000元,以上共计100000元。被告王某从201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吴某10000元,债务由吴某代为转交。离婚后被告王某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旭梅

书记员: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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