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敏,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音,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赵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吴某诉称:1.请求依法分割胡某、赵某某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城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胡某对上述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某某与胡某系母子关系。2016年8月23日,吴某与胡某经徐汇法院调解离婚[案号:(2016)沪0104民初16947号],双方达成协议由胡某向吴某支付动迁补偿款28万元,该款项分四年付清,并约定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则余款一并执行,并加付罚金2万元。后胡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徐汇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吴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城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该房屋系胡某、赵某某共同共有,两被告怠于析产使吴某至今未拿到执行款。被告行为损害原告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告作为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的诉讼,本质上属于共有物分割,涉讼标的为不动产,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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