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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吴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合肥市小庙镇上长江西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一环路,后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通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5.9mg/100ml。后被告人吴某申请重新鉴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接警单;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211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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