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旺,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旺窜至松溪县**街道**号葛某某的住宅,将葛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铺上的一部红色的VIVO手机盗走。经松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20年8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旺窜至松溪县**乡**村**号郑某某的住宅,将郑某某放在一楼厨房的一部金色的iphone6sPlus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价格销售给周某某。经松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2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葛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吴某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王晓亮
检察官助理:李雪梅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旺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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