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194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任1,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2,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吴某某、任1与被告任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任1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某、任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叶 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