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尚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尚某某的辩护人高某某(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后成为朋友。2019年8月至12月,吴某某编造其母亲去世需要钱料理后事、自己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解冻等多种理由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30716元。其中,为了让杨某某相信,吴某某又伙同被告人尚某某让尚某某冒充律师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2000元,伙同被告人何某某让何某某冒充曹老集的包工头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5000元,伙同被告人程某某让程某某自称小姚冒充村长儿子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2000元。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9日,吴某某返还杨某某人民币12700元。
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吴某某实施诈骗,仍为吴某某提供转账所需银行账户,其中吴某某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9970元转入程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16400********),程某某将上述钱款通过微信转于吴某某。
2020年5月1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按民警要求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接到怀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尚某某、何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尚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尚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吴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程某某、尚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何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尚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尚某某监视居住在怀远县**镇**村**号;被告人何某某监视居住在怀远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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