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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被告人吴厚田,男,1965年6月30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650630503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大站镇波罗坑村委会串塘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镇城南居委会旧南山水泥厂宿舍六栋101房。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居委会**厂宿舍**栋**房。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凌晨许,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到英德市人民医院对面的金地花园小区项目施工工地内,将施工单位存放在工地内电缆偷走,并将被盗电缆卖到英德市环城东路18号一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10725元人民币,双方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后经英德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缆(150米)价值58480元;

2、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多次到英德市英城景园路龙湾观湖花园小区项目施工工地内,将施工单位存放在工地内的共2200个建筑用铁扣偷走,并将被盗铁扣卖到英德市裕光路一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6400元,双方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后经英德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约2200个建筑铁扣价值10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清华、李乐津的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龚小珍等人证言;

4物证;被查获的铁扣等物证;

5书证;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6辨认、指认笔录;

7现场勘验、检验材料;

8鉴定意见;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不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1130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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