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居委会**厂宿舍**栋**房。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凌晨许,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到英德市人民医院对面的金地花园小区项目施工工地内,将施工单位存放在工地内电缆偷走,并将被盗电缆卖到英德市环城东路18号一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10725元人民币,双方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后经英德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缆(150米)价值58480元;
2、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多次到英德市英城景园路龙湾观湖花园小区项目施工工地内,将施工单位存放在工地内的共2200个建筑用铁扣偷走,并将被盗铁扣卖到英德市裕光路一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6400元,双方平分并用于日常消费,后经英德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约2200个建筑铁扣价值10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清华、李乐津的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龚小珍等人证言;
4物证;被查获的铁扣等物证;
5书证;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6辨认、指认笔录;
7现场勘验、检验材料;
8鉴定意见;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不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11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十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