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斋,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琉金枫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干某。
被告:干某,女,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黄某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可立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干春珠。
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谊川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上海金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琉金枫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某、黄某某、上海可立箱包配件有限公司、陈某某、上海谊川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上海金望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琉金枫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干某、黄某某、上海可立箱包配件有限公司、陈某某、上海谊川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上海金望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熊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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