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银辉,董事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杨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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