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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表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银辉,董事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杨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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