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某,女,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诉被申请人冯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某、董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朱某某、吴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吴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冯某、董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朱某某、吴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查封吴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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