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女,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施某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因另行提起诉讼,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和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对交纳的诉讼费用,因当事人确有困难,且需要重新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应予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朱胜范
书记员:顾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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