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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鸽,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XXXXXX元,欠款分4年付清,即从2017年至2020年底,每年还款300000元,截至2017年9月1日,被告共计归还126400元,并立下欠条,后被告又陆续归还原告183000元便不再归还,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涉讼。
  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被告于2017年11月10日在月浦镇外口办登记,现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月富路218弄(阳光美林苑)14号1001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亦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以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宝山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被告的居住情况及管辖异议申请均不持异议,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陆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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