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吴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吴某某已预交),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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