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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高某某、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吴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吴某某已预交),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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