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56年4月9日生,住宁波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上海观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建敏
书记员:林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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