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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2********,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公寓**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云A3****号小型桥车由禄丰方向往杨家庄方向行驶至沪瑞线K2847+200m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过程中,遇大货车前方由被害人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向左转弯驶往鲁家村,吴某某发现后采取制动避让不及,致所驾云A3****号小型桥车车头右侧与邬某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车左侧身发生碰撞,造成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8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及时电话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积极赔偿了邬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照片、到案经过、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申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返回物品凭证、案件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住院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及告知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书、

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6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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