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家庭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6时50分,吴某某驾驶豫J*****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沿新10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双庙路口东300米处,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吴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乙醇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濮阳市华龙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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