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学术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联四路联四居委会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吴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4.2mg/100ml。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吴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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