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上蔡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4白色保时捷迈凯B5小型普通客车,从靖边县长城路北段“蜀九香火锅店”出发,准备送朋友回家,车沿长城路、龙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庆路,又沿长庆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边县第八小学附近路段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体内血醇浓度为212.93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申请复检,经陕西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体内血醇浓度为83.9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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