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87********,云南省武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房**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0878****。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在武定县狮山镇复兴街与狮山大道岔口150米处被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68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情节轻微,且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侦查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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