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4时00分许,吴某丙驾驶粤AX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一环南延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西华路段(佛山一环辅道)时,与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停至右侧道路旁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及站立在车旁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5*******、135*********;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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