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住乌兰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乌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乌兰县**镇**村**社**号。
本案由乌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55分,乌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夜查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青H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吴某某血液鉴定,检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笔录;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6、身份证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积慧
检察官助理:李永霞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于乌兰县**镇**村**社**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