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址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其朋友赵某某、郝某某在**饭店喝酒吃饭,饭局结束后,吴某某步行至**桥**汽车服务连锁店,无证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货车沿**桥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市场路口附近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驾驶的豫C****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豫C****警号普通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 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血液提取笔录;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综合上述法定酌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检察官助理:王亚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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