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新疆**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乡**路**号**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5日16时22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铁克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夏名门小区前路段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60.49毫克,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巴特
袁新飞
(院 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新疆库尔勒市**乡**路**号**居**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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