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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98********,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吃宵夜时饮酒,尔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花垣县城返回民乐镇。车辆行至花垣县**乡**村路段时,因吴某某未察明道路前方情况盲目驾驶,导致所驾车辆侧翻至路砍下,造成了吴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赶往事故现场,在发现吴某某有酒驾嫌疑后,将吴某某带至花垣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法医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1.0876mg/100ml。经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石某甲、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花垣县**镇**村**组,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97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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