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6********,哈尼族,文盲,工人,云南省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5分,当车行至兰磨线K2884+900M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房,联系电话1589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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