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现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7时0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7***,发动机号:H65*****),行驶至顺德区大良德胜中路万科滨江对开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粤A1B****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车辆(车架号:L7***,发动机号:H65*****)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2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已支付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王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 5.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36*******;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