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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店的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北侧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花园**栋**号,联系电话1581316****;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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