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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商贩,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路**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自肥东路转上长江东路,后上铜陵路高架桥由南向北行驶,在北二环下口处附近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6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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