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危险驾驶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无棣县小泊头镇**村**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着车泊路行驶至小泊头村村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是8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