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村**号。2020年1月23日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2月22日。2014年4月2日因打架被广西滕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2016年11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被害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1,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当代KTV的888房喝酒、唱歌。当晚22,被告人吴某某喝醉酒后,无故进入隔壁的总统房闹事,把房间里素不相识的被害人梁某甲洪某甲梁某乙推倒在地,导致事被害人梁某甲洪某乙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经鉴定梁某甲洪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吴某某逃到当代KTV外的公交车站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时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甲洪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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