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起,胡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合伙建立微信赌博群,先后组织赌博人员100余人进入该群,以接入“众亿科技”平台开“牛牛”房间赌博的方式在微信群内进行聚众赌博,并从每局的“大赢家”中抽头渔利。同时,胡某某等人雇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及黄某甲(已判决)、黄某乙(另案起诉)为发房手,管理经营该微信赌博群。2018年8月6日至8月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赌场担任发房手工作期间,微信群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00人以上,其每开一个赌博房间获取人民币6元好处费,非法获利人民币2280元。
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第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第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参与开设赌场时间短,非法获利金额较小。第四,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退赃。第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