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吴某某微信号漫漫,女性,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民身份号码3625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城县新丰街镇****,住南城县新丰街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 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闲聊”软件在手机内创建了群,且利用优乐麻将APP的软件开好俱乐部,在俱乐部里面开设麻将房,组织黄某甲、姚某某、严某某、杨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一二十人在麻将房内采取打南城麻将的方式,打五十元一炮,庄家还抓四只码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博中收取参赌人员的房费,每八盘为一局,每一局收取十元房费,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5.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手机优乐麻将APP软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取打南城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亮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