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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委会龙溪一村****,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委会龙溪一村尾社****,2019年10月28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向邹某承租位于汕尾市城区新兴居委会吉港大厦对面**用于居住。2019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承租的汕尾市城区新兴居委会吉港大厦对面**内,提供扑克牌等赌具给赌博人员,以赌扑克牌“二十一点”及“对红点”的方式进行赌博。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赌场向参赌人员以“抽水钱”的方式收取费用共约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19年1227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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