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社区**新居**幢**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庆元县**街道**巷**号的平房内摆放两台大的打渔机、一台小的打渔机、一台熊猫机供他人赌博。至被查获时,吴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鉴定,四台赌博机共计14个操作单元,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前科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信息、身份资料;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胡某甲、吴某甲、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行政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设置14台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高培
检察官助理:潘牧夫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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