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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8********,汉族,中专毕业,系百色市右江区**地产员工,住百色市右江区**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29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再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晚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经过百色市右江区**附近时,看见独自行走的黄某某,就主动与黄某某搭讪,并以邀请黄某某去玩耍为由,搭载黄某某来到**碑山下公共厕所旁的阶梯,采用暴力与黄某某发生性交。经百色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①被鉴定人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20年3月27日案发期间正处于病发病期;②被鉴定人黄某某在2020年3月27日本次案发期间受精神病症的影响,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即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2、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笔录;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某的证人证言;

4、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

5、百色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6、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20年6月22日

附: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田阳区看守所;

2. 案件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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