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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麒麟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1月2日,肥西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书中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对被告人吴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因与家人争吵,遂从铜陵市枞阳县离家出走至舒城县,出走时随身携带一把匕首及两万多元现金。约一个月时间内,吴某某赌博,将钱款挥霍一空,所剩无几时,其乘车至合肥市。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因饥饿难忍,遂心生歹念,携带匕首及捡拾的一把菜刀,预谋在合肥市高新区**山附近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当晚23时许,吴某某在**路与**道交口以南路西约四十米处寻找作案目标,见独自一人在路边打车的被害人谢某某,便尾随其后。吴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掏出匕首,从背后勒住被害人谢某某脖子,手持匕首要求谢某某交出财物,被害人谢某某因害怕遂进行反抗。此时,一辆鸣着警笛的救护车在玉兰大道上经过,被害人谢某某大声呼救,救护车驾驶员闻声往回倒车时,被告人吴某某因害怕被抓,在未抢得财物的情况下,用匕首捅伤反抗的被害人谢某某左髋部,后穿过路边绿化带逃离现场。被害人谢某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020年5月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山环山路与进山路交口东侧200米一处树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菜刀等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伟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 现场勘验笔录;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凶器抢劫他人,未抢得财物,造成被害人谢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 秦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权利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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