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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栋**单位**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南民事再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诉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诉人谢某某、韦某某支付工程款72万元,该款于当日当庭支付10万元,余款62万元分期支付。但调解生效后,被申诉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后经谢某某、韦某某申请,由港南法院对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将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分两次向被执行人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账号:200102010******,开户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竹溪支行)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2073013.57元(2015年11月3日支付1457943元、2015年11月12日支付615070.57元,合计2073013.57元)于收款当日全部转移出去以规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导致法院的调解书多年来仍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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