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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挪用公款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学历,霸州市图书馆图书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小区**-**-***室。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利用担任**图书馆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图书馆收取的读者押金用于个人开支超过三个月的累计14.3205万元。

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动归还了其挪用的公款,并在霸州市*****调查时主动向监察委员会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前归还挪用款项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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