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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挪用资金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82

被告人吴某甲(自报),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佛山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州市**区**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佛山市**公司登记材料,被告人吴某甲杏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股东为唐某某、李某某。2019年1月18日,该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何某某、冯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吴某甲成为股东,各占股20%。五人约定,公司股东自负盈亏,对公账户内的资金使用和分配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在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其管理的对公账户内将公司的资金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走。截止到2020年1月13日,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资金为144000元,总共未还资金为168400元。

2020年1月13日,民警接到报警,赶赴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园**号商铺**公司,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5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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