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1月15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8时许,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上思县在妙镇板龙村岑派屯驾驶铁牛拖拉机对一块荒地进行耕犁,吴某乙发现后示意吴某甲停止犁地,吴某甲并未理会直至将该地块犁完。当日20时许,吴某甲到吴某戊家欲就犁地之事对吴某戊等人进行解释,在吴某丁家门口时恰好遇见吴某乙,随即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吴某丁、吴某戊将其双方拉开,随后吴某乙返回家中,吴某丁、吴某戊两人则将吴某甲推离冲突现场送其回家。当三人行至离吴某丁家附近约30米处路灯下时,吴某乙手持砍刀快速冲向三人扬言要杀死吴某甲并欲意砍向吴某甲,吴某甲发现后挣脱吴某丁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吴某乙扔去,吴某乙头部被砸中后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吴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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