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庄**号,户籍地山东省单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于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在K2385次列车(长春至南宁)8号车厢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旅客陈某某因补票排队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吴某某将陈某某鼻部打伤,造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和右侧鼻骨骨折等损伤。后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同时其真诚悔罪,并得到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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