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孙对河村其家中,与其哥哥吴某乙因赡养老人及房产所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吴某甲采用拳头击打等方式将吴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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