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晚,被害人吴某乙因琐事与被告人吴某甲的母亲曾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吴某甲便上前用脚蹬踹吴某乙的后腰和右胸部,造成吴某乙多发性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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