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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丈夫吴某甲与妹婿何某某在其房屋西侧墙面加盖鸡棚。住在隔壁的大哥吴某乙认为鸡棚超出两家屋界与吴某某家发生争吵,争吵中吴某乙使用拖把对加盖的鸡棚进行敲打,吴某某见状抢夺吴某乙拖把,并将吴某乙摆放在屋后的砖块往池塘中扔,双方随后被亲属拉开。后在两家过道内,吴某某与大嫂许某某发生拉扯,吴某某将许某某双手按在墙上,许某某左手挣脱后捡起石块并砸向吴某某左手,被砸后吴某某咬住许某某左手大拇指并将其前段咬断。许某某随后被送医治疗,后吴某丁报警,吴某某在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1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左手拇指远节部分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吴某某赔偿许某某人民币18000元,许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吴某丁、吴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0566*******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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