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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吴**,男性,19**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060179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中连乡中庄巢村张吉岔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4日10时40分,**驾驶新N364**重型自卸货车沿Y492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阿瓦提镇团结村五组Y492乡道与X361县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X361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孜亚**·艾拉驾驶的无号牌“奔宝”牌两轮电动车相撞,导致孜亚**·艾拉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新N364**号车车体左侧前部与孜亚**·艾拉驾驶的无号牌“奔宝”牌两轮电动车前部碰撞接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16km/h。无号牌“奔宝”牌两轮电动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34km/h。被害人孜亚**·艾拉系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孜亚**·艾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吴**积极赔偿,与被害人配偶及子女5人协商达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取得被害人子女的谅解。

我院认为,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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