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20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经开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口南侧时,因操作不慎,碰撞到路中隔离护栏,致护栏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在车内睡着,当日5时13分路人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2. 案卷材料贰册、材料壹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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