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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巩义市小关镇******。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UZ664号小型轿车,在巩义市城区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大巷口处时,被巩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琦

检察官助理:乐秀秀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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